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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关于法院对工程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及鉴定意见书的审核流程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7-1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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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资质的审查

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属于行业主管,不属于司法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鉴定机构未列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不予支持。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修正)规定,只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工程仲裁、诉讼中的造价鉴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具有工程造价鉴定的执业资格。审判实践中,也有将建设工程价格认证意见、资产评估意见等混淆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将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混同为注册造价师证书的情况,需认真审查,予以甄别。

2、鉴定初稿的异议审查

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承办法官(或法院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提出异议并交由鉴定机构复核、修正、回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初稿提出异议后,承办法官应当要求鉴定人及时复核,做出明确书面回复,并确定是否需要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修正。对于争议点较多的鉴定意见,应督促当事人尽可能一次提出异议、交鉴定人充分复核回复,缩小当事人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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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答复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未提供质证意见的,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2)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异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说明理由,附交相关证据。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应说明计算方法、依据。

(3)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书面答复作相应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3、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合议庭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合议庭要结合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正确处理当事人异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4、鉴定意见的审查处理

在案件审理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以及哪些鉴定项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回复说明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逐一作出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鉴定意见是否采信逐一作出实质性的分析论证,而不能直接依据鉴定意见简单裁判、以鉴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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