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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工程签证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如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意思一致,类似于补充协议。
那么,工程签证如何才能具有证据效力呢?
1.签证主体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2.签证人员必须获得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工程签证不能发生签证的证据效力;
3.签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标明何时、何地、何因、何事等;
4.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签署意见为收到、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要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在实践中,一些工程签证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因而引发合同当事人的争议。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