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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故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勘验或者鉴定人主张勘验,均需要委托人同意并委托,不得自行踏勘。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的实体情况,查看工程实体与图纸是否存在差异,鉴定机构一般均会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踏勘。故鉴定机构不经法院组织,擅自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属于违规鉴定。
针对上述情形,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专业服务人员,遵守规则及职业伦理,不私自接触鉴定机构人员,对于鉴定机构违反规则私自接触当事人的,应及时反映提出异议。
第二,因工程项目复杂性,鉴定机构一般会申请实施勘查,如鉴定机构未主动申请,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踏勘。
第三,现场勘查时对于影响案件鉴定结论,或者双方存在巨大争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要求或指引鉴定机构仔细勘验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案件审理中能清晰反映现场实际。
第四,对于涉及专业工程技术问题等,应在勘验前与当事人做好沟通,派驻了解项目建设、熟知工程专业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负责说明、解释。
第五,现场勘查过程中,对于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如鉴定依据、方法等,应要求鉴定机构及时记录在案,缩小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