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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工程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具体来说有三条启动路径,分别为:
1、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2、人民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3、若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法院有权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此外,若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人民法院同样有权不予委托鉴定。
来源: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