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博鱼·体育,博鱼online(中国) >造价知识>造价鉴定
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诉讼中,对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观点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
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观点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工程鉴定费用的承担,目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举证方承担的情况居多,但也可能受到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的影响。因此,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费用的承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