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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工程纠纷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期间,一般不需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7-17 09:46

前一个审理阶段完成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期限等司法鉴定后,其后的审判阶段,就倾向于维护前一个审判阶段对鉴定意见的认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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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再审申请人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文荣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立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文荣公司上诉时提出:本案已有工程结算书,就不应当再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存在鉴定人缺乏相应资质,没有实际参加鉴定计算工作,鉴定漏项等情形,原审判决认定鉴定有效是错误的。

但最高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基于一审诉讼时,文荣公司申请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说明其对工程造价要求通过鉴定确定,而不是以双方结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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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虽然三个鉴定人中,仅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本案是否应当重新鉴定还应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予以确定。

案例来自(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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