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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太子岭公司与孔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孔某承包完成茂县九鼎山国际高山滑雪场部分修建工作。之后,孔某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给太子岭公司签收,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结算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无错报漏报,如有错报漏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补报。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孔某向太子岭公司主张支付挖填工程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3年1月投入使用。孔令全也于2013年1月5日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给太子岭公司,并于2013年4月16日向太子岭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结算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无错报漏报,如有错报漏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补报。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第13.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太子岭公司认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孔令全向太子岭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就是说,孔令全是在明知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其与太子岭公司之间仅是结算工程款关系的情况下向太子岭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该结算报告是孔令全向太子岭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且孔令全对于该结算报告承诺无错报漏报,如有错报漏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补报。该承诺应视为孔令全已经放弃了竣工结算报告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太子岭公司未对小湿地回填工程组织测绘与孔令全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其所作工程的工程款并不矛盾。孔令全在一审起诉太子岭公司支付小湿地停车场回填工程290445.82元的诉讼请求也非依据太子岭公司对小湿地回填工程测绘的结果。这也证明了孔令全主张小湿地停车场回填工程的工程款与太子岭公司是否对小湿地回填工程进行测绘没有必然联系。孔令全在结算报告中放弃对小湿地停车场回填工程的工程款主张权利,是孔令全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应干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故原审法院应仅就孔令全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应包括小湿地回填工程。原审法院以太子岭公司组织测绘的测绘图中未反映小湿地回填工程内容,导致孔令全在填报结算资料时无法填报该项工程内容的责任应由太子岭公司承担为由判令太子岭公司支付孔令全小湿地填方工程价款1222480.7元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