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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

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量差如何调整?

天同源 工程造价咨询 :2025-07-2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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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价合同下,工程量量差的调整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及调整方式:

一、调整依据的核心原则

1.合同优先原则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变更的调整机制(如±15%的阈值、调价公式等),则按约定执行。

例如:清单计价模式的总价合同,量差超过约定比例时需“按实调整”。

2.法定调整情形

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扩大: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或新增内容,可调整价款。

显失公平:若量差过大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协商或诉讼变更合同。

二、具体调整方式

(1)按比例调整

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15%以上,超出部分的单价应调低(如按原单价的90%计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的单价应调高,以补偿承包方固定成本。

计算公式示例:$S=1.15Q0 \times P0+(Q₁-1.15Q0) \times P₁

$(Q0为清单量,Q₁为实际量,P0为原单价,P₁为新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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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变更合同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重新核定工程量及价款,甚至重新签订合同。

责任划分: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量差,发包人应承担调整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如施工失误),超出费用可能由承包方承担。

(3)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若承包方存在不平衡报价(部分项目报价畸高或畸低),调整时应综合考虑报价合理性,避免显失公平。

三、特殊情形处理

1.材料价格波动

若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机制(如波动超±5%或10%),可按约定调整。

示例:按施工期信息价与基期价差额调整,仅计取增值税,不包含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2.法律或政策变化

如税费、环保标准等变化导致成本增加,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2条调整。

四、争议解决途径

1.协商优先: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调整范围和责任。

2.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

3.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量差调整阈值、调价公式及例外情形。

4.施工阶段:及时记录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作为调整依据。

5.审计阶段:注意“审减不审增”倾向,确保调整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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