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博鱼·体育,博鱼online(中国) >造价知识>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在总价合同下,工程量量差的调整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及调整方式:
1.合同优先原则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变更的调整机制(如±15%的阈值、调价公式等),则按约定执行。
例如:清单计价模式的总价合同,量差超过约定比例时需“按实调整”。
2.法定调整情形
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扩大: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或新增内容,可调整价款。
显失公平:若量差过大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协商或诉讼变更合同。
(1)按比例调整
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15%以上,超出部分的单价应调低(如按原单价的90%计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的单价应调高,以补偿承包方固定成本。
计算公式示例:$S=1.15Q0 \times P0+(Q₁-1.15Q0) \times P₁
$(Q0为清单量,Q₁为实际量,P0为原单价,P₁为新单价)。
(2)协商变更合同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重新核定工程量及价款,甚至重新签订合同。
责任划分: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量差,发包人应承担调整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如施工失误),超出费用可能由承包方承担。
(3)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若承包方存在不平衡报价(部分项目报价畸高或畸低),调整时应综合考虑报价合理性,避免显失公平。
1.材料价格波动
若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机制(如波动超±5%或10%),可按约定调整。
示例:按施工期信息价与基期价差额调整,仅计取增值税,不包含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2.法律或政策变化
如税费、环保标准等变化导致成本增加,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2条调整。
1.协商优先: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调整范围和责任。
2.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
3.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量差调整阈值、调价公式及例外情形。
4.施工阶段:及时记录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作为调整依据。
5.审计阶段:注意“审减不审增”倾向,确保调整的公平性。